本月初,中国人民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新版车损险费率,其免赔条款中增加了“每次赔偿扣减500元免赔额”的规定。由于人保车损险约占国内市场70%的份额,此举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车主强烈反响。我们选取了车险客户有代表性的问题,请专家和有关部门做了解答,希望能有助于读者朋友们更好地认识和对待这个问题。
———编者
“免赔额”是否公平
问:保险公司在费率没有整体下调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单方设置500元免赔额的规定,是不是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答:新车险费率有多种浮动因素,不能单纯用上扬或下调来衡量。费率的差异化,使低风险客户受益,公平性增强了。此外,新车险还设有奖惩措施:按安全驾驶时间长短,下一投保年度的车险保费可能有升有降。“免赔制度”让车主自行承担500元以下的损失,利于其在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纪录,在下一投保年获得优惠保费。
如果保险公司对大量发生的小额赔付每笔都勘损,无形中提高了运营成本。长此以往,会使费率整体提高,对投保人不利,更不符合按个人风险大小缴费的公平原则。绝对免赔额制度可避免有限的理赔资源被大量的小额赔付占用,使优质客户获得更好的服务。
问:如果车辆一年出险很多次,每次损失都不超过500元,保险公司都不赔,车主岂不是太冤了吗?
答:细算账,未必冤。1年内出险8次以上,保费上浮可达200%。如果每次小损失都找保险公司赔付,与即将“涨价”的保费比,可能得不偿失。目前交管部门正与保险行业联网,高风险车辆也不可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到哪家保险公司都得为自己过去的违章记录买“高价单”,所以有了小损失,还不如自己解决。
是否属于“变相涨价”
问: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人可选择不同档次的免赔额,免赔额越低,保费越高。而人保的免赔额却“一刀切”,这是不是变相涨价?
答:人保在费率结构中引入了更多的“从人从车从用”因素,与其他公司执行的是不同的产品定价体系,二者的免赔额不具有可比性。从实践看,“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的市场反映并不理想。由于车险主要通过个人营销员销售,保费高,营销员的提成才多,所以,营销员并不愿意推广免赔额条款。出于对实际效果的考虑,以及对历年经营数据的科学精算,人保选择了只执行500元免赔额这一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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