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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货款不到位拖欠工资 职工可否行使代位求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编辑同志:

我是某建材公司雇员,由于公司效益不佳,几个月未发足工资,我打算辞职回家,但当我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其给付工资时,经理称,因与我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长期拖欠我公司的货款,公司现在拿不出给雇员的工资,我知道这些债务都已到期,公司因与之有业务往来,不愿向其催讨,春节将至,而我也打定主意离职,请问,我可否通过法律途径,向那些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单位索要工资呢?读者 李建国

李建国读者: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这即是说,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代位求偿的权利。根据该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就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公司不愿向其债务人请求到期债权的行为,正是属于法律所规定“怠于行使”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由此可知,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与债务人身份和特定生活需要紧密相连的债权。对这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请求权,但本案不存在不能行使代位请求权的法律限制。因为你所在公司不是自然人,不享有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的人身权益,而且货款作为一种债权也不具有人身专有性质,所以,你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你公司的债务人行使代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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