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主要特点与突破如下:
(一)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征求意见稿在借鉴国际惯例、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的基础上,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分拆的要求,并分别对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二)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有差异。征求意见稿借鉴美国会计准则,同时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规定按照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和寿险保险合同,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规定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其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也不相同。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确定。
(四)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其准备金的性质不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五)引入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为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人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这也是对我国保险会计的重大突破。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再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了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相关信息的列报。相对于我国现行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该征求意见稿主要特点与突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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