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当今任何发达的保险市场,其背后都有着完善而强有力的再保险市场。现代再保险市场不仅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多样的风险分散与转移的方式,更通过参与承保、咨询、培训、信息服务等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广泛而全面的风险管理技术,支持保险业在产品开发方面的创新。同时,作为二级市场,它也规范、制约着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选择与定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完善的再保险机制,就没有直接保险业的稳定与成熟。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业也得到迅速发展,然而,支持直接保险市场发展的再保险市场则严重滞后,人们对再保险的认识也知之甚少,这与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经济增长的要求以及我国面临的国际形势都极不适应。
一、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
我国的再保险业起步较晚,且规模很小,再保险业务一直实行国家垄断。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为集团公司,下设、和再保险三个专业子公司,至此我国才拥有了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随后,中保集团于1999年一分为四,其中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改组为中国再保险公司。因此,真正算起中国再保险业的历史只有短短的四年时间。
《》第九十八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和第一百零一条“除人寿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规定,国内各保险公司均应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并将其超出规定的部分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同时,《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还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根据这些规定以及《财产保险法定分保条件》和《人身保险法定分保条件》的出台,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已初具规模。
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该公司1999年再保险保费收入为122.14亿元,其中,法定分保费收入为118.3亿元,同比增长 4%。但我们从中也可看出,其业务的97%来自《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分保,只有3%来自国内外商业性再保险业务。其中来自国内的商业性分保业务,年均仅占国内市场的4%,其余的96%均因各种原因而流到了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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