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以下情形导致人身损害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八)被保险职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被保险人处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四)核爆炸;(五)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六)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被保险人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自残、自杀、醉酒;(三)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饮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五)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六)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或特种车的。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除本合同列明负责赔偿的项目外,其他超出被保险人职员所在地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期满可续保,但须另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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