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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遭质疑
www.110.com 2010-07-15 10:52

 中消协、浙江工商局对于保险“问题条款”的斥责声言犹在耳。日前,本报《天下保险》周刊律师团律师之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表示,中国保险业隐蔽着两个“问题条款”,目标直指“寿险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和“保险业单方约定车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

  李滨将这两个条款定性为三“最”:最大的、最具隐性的、最具杀伤力的“问题条款”。具体体现在:条款看似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背离基本法律原则;带着“极专业性”的“面具”滑过中消协、浙江工商局和众多专家所编织的“打捞”问题条款的网。

  从商业本性和专业性来看,由保险公司来制定格式合同无可厚非。但李滨指出,正是这样的“专业”和“优势”使保险公司制定了一些“隐性”的“问题条款”,这些问题条款正张大嘴吞噬着保户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意义上来说,有可能影响整个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影响保险业的“做大做强”和“又快又好”的发展目标的实现。

  “不可抗辩”条款:

  养在深闺人未识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顾名思义是指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而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但经过一定期间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据了解,世界大部分国家已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寿险条款中,而不可抗辩开始时间一般在保单生效(或复效)的两年后。也就是说,一旦保单生效两年以上,无论当初投保时,保户是因过失或是故意未履行告知过往病史等义务,保险公司都不得以此为借口解除合同。

  “然而,我国业至今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因为保户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理赔金的事例,已屡见不鲜。”李滨进一步指出,目前各人寿保险公司的寿险条款均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李滨分析说,人寿保险公司的上述关于解除权的规定没有任何期限限制,显失公平。殊不知,保户未如实告知背后,可能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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