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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www.110.com 2010-07-15 10:52

中国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有关二年内解除手续费条款进行解释的请示》”(国寿发〔1999〕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7号)要求:“在订立时,应就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退
保处理等争议较多的事项逐项向投保人解释清>,退保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列明,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由于保险公司未执
行有关规定所产生的纠纷,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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