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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后的诚信义务——英国法的变化和
www.110.com 2010-07-15 10:43

[内容简介] 近二、三十年来,英国有关成立后诚信义务的法律获得了较多关注和重大发展,本文对此做了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和海商法,对我国保险法律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

[关键词]保险合同 insurance contract, utmost good faith,告知 diclosure

一、引言

保险活动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应遵守诚信原则和诚信义务。我国保险法规定了诚信原则,还明确规定了诚信义务及其法律后果。[1]海商法没有规定原则性条款,但也设具体条款体现保险诚信原则。[2]

在英国,Carter v. Boehm[3]案最早确立诚信原则和诚信义务。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MIA 1906)第17-20条将判例法上的相关原则和制度成文化,其中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诚信义务在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产生,但本文仅探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的诚信义务。这是考虑到,在英国,保险合同后诚信义务受到关注不过二、三十年的时间,近年来的权威判例才使其获得重大发展,而且仍有许多问题仍值探讨。更为要者,我国合同法根据诚信原则确立了合同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如何协调有关立法,完善我国保险法和海上保险法律中合同后诚信义务和制度,这需要加以研究。

二、英国法的发展和评价

(一)英国保险合同后诚信义务的变化

传统上,英国有关最大诚信的法律强力偏向保险人。英国的保险法律比一般合同法更为压迫被保险人。相反,美国[4]已经抛弃了许多英国规则,转而减轻对被保险人的不公。在美国,保险法是一般合同法的某种步调设定者。即使在今天,保险的许多领域采取强制保单使得被保险人的地位比附条件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更加有利。[5]英国保险法律的立场受到公正的批评。Hosson指出,美国的规则比英国的规则对被保险人更为有利。[6]  英国法院认识到了这些批评,并加以改进。综观近年来的英国权威判例,合同后诚信义务呈现如下图景:

1、保险合同后诚信义务及其终止时间得到确认。The “Star Sea”[7]案中,贵族院判决存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最大诚信义务。Lord Hobhouse指出,最大诚信是公平交易的原则,它不因合同成立而终止。另方面,根据英国贵族院在The “Star Sea”案的判决,如果进入诉讼,保险合同成立后诚信义务和不得提出欺诈索赔的义务在诉讼开始后终止。[8]

2、合同后诚信义务是相互的但主要是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负有诚信义务,反之也然。The “Star Sea”案中,Lord Hobhouse指出,诚信义务是双方的,因为MIA 1906 s.17的措辞是 “如果任何一方没有遵守最大诚信”。贵族院也谨慎提出诚信义务是双方的,以确保保险人不是诚信原则的唯一受益人。[9]不过,英国同各国保险法律一样,规定的被保险人诚信义务相当多,而保险人应尽的诚信义务却微乎其微。

3、合同后诚信义务限于特定情形。在K/S merc-Scandia v. Certain Lloyd’s underwriters Ocean Marine Insurance Co. and others 22 (The “Mercandian Continent”)[10]案中,由于Longmore, L.J.引进了重要性标准和因果关系要件,诚信义务实际上只能限于特定的情形了。Longmore L.J.法官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产生保险合同成立后诚信义务:风险变动、续保、续期、保险期间保险人要求提供信息、欺诈索赔、可默示诚信的其他情形。英国最高级别的法院不允许进一步扩张保险合同成立后的诚信义务[11]。英国近来的判决表明,保险合同成立后诚信义务的范围比所认为的要窄的多。

4、限制合同后诚信义务的内容。在The “Star Sea”案中,贵族院拒绝了合同期间的披露其内容及后果与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样的观点。贵族院判决,MIA 1906 s.17内含的保险合同成立后诚信义务是不同于合同成立前义务的新义务,不受保险合同成立前义务范围的影响。

5、通过重要性要件、欺诈要件等限制合同后诚信的效力。The “Mercandian Continent”案全面引进了重要性和因果关系要件。Longmore L.J.提出:当保险人试图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缺乏诚信或欺诈为由摆脱责任时,重要性和因果关系要素为什么不能也是检验标准?保险人想援用MIA 1906 s.17规定的宣告合同无效救济,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必须会影响保险人的最终责任,而且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须严重得能够使保险人终止合同,即引起保险人改变其行为。通常,重要性和因果要件是同一回事。这一判决结果实际上以司法手段改写了MIA 1906 s.17 。应当注意,这一要件同样适用于合同解除。

6、英国有判例区分了被保险人违反诚信义务的主观过错。The “Star Sea”案判决,除非可以证明被保险人欺诈,索赔保险赔偿不发生违反保险合同成立后诚信问题。除非可以证明被保险人欺诈,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向保险人提供信息的义务也不发生违反保险合同成立后诚信义务问题[12]。其他不构成欺诈的行为也一样[13]。

7、限制合同无效的适用,增加赔偿损失救济,使救济手段趋于公平,也具灵活性。(1)关于宣告合同无效。在The “Star Sea”案中,Lord Hobhouse指出,宣告合同无效存在于保险合同成立前是恰当的。但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就不合适。它实际上是惩罚。这不符合法律原则。因此,只有当被保险人欺诈索赔时,才能宣告合同无效。(2)关于解除合同。根据The “Mercandian Continent”案,因违反合同后诚信义务而宣告已经成立的合同无效这种救济,实际上演变为了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制度。此案中,Longmore L.J.阐述道:MIA 1906 s.17规定了宣告无效,但没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宣告无效是合适的。我的意见是:在类似于保险人因被保险人违反义务而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为此,其一,须欺诈是重要的,即影响保险人的最终责任。其二,须欺诈的后果能使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为由终止合同。上诉法院判决,如果被保险人的行为既违反合同又违反诚信义务,只有在保险人有权认可违约构成毁弃合同(repudiatory)时,才能获得宣告合同无效救济。[14](3)关于赔偿。在The “Star Sea”案中,法官对宣告合同无效进行了批评,认为它完全对保险人单方有利。理论上,英国已经倾向于将保险合同成立后诚信义务认定为合同默示条款。这意味着如果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他要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5]此外,需要提到的是,为了控制和吓阻经常无视被保险人权益的行为[16],保护与合同目的没有直接联系的一般公共利益,美国法院在保险领域引入了恶意侵权(tort of bad faith)的概念[17],违反诚信故意拖延赔偿被视为侵权。[18]但是,英国法院完全不接受美国的做法。在英国,保险人对无理拖延赔付只负违约责任。不过,英国判例并没有关闭侵权的大门。关于损害赔偿救济,保险人也可援用。2003年贵族院判例明确指出,在被保险人出于欺诈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人有权根据1967年《误述法》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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