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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的案例三:简析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www.110.com 2010-07-15 10:43

  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的一名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体检完成不到期十小时,被保险人便因意外身故;保险受益人提出近 300万的索赔,保险公司以未收到体检报告,未同意承保为由,拒绝赔偿,但同时表示可以考虑通融赔偿100万。 
   此案发生后,这起标的巨大的寿险理赔案引起了法律界、保险界的激烈争议:该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而这又取决于该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即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要弄清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作如下分析: 
   一、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将合同的成立过程分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所谓要约是指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作出后,合同宣告成立,即承诺的作出是合同成立的标志;而在法律上,一个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达到要约人;4、承诺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同时,《合同法》规定承诺原则上应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也就是说,承诺的作出应当是以明示的方式而不得以默示方式,而且这种意思表示须到达要约人才生效。另外,法律还规定承诺人对其尚未生效的承诺享有撤销权。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向保险人填写投保单,并支付保险费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要约;此时合同尚未成立,当然也未生效。接下来,保险人开始审查投保人的要约,如果符合保险合同订立的条件则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如果不符合投保条件,则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在本案中,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的要约后,虽安排被保险人体检,但尚未作出任何关于其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认为其尚在审查要约,尚未作出承诺。如果说推定此时合同成立,则不但是对承诺不得以默示方式作出规定的违反,而且也同时是对保险人承诺撤销权的公然剥夺。因而此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即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二、争议产生的原因。之所以出现上述争议主要是由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不一致造成的。我们知道,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概念,合同未成立当然不生效,但合同成立后,其生效时间却不一定与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致。合同成立后,可能同时生效,也可能延期生效,也可能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将合同生效的时间追溯到要约人预履行义务的时间(这也是保险业订立保险合同的惯例)。也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情况的存在,导致了人们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错觉。 
   三、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应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承保通知并到达投保人或投保人收到保险单之时;其生效时间则应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生效时间。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的不一致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行业惯例而已,这也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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