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依据
www.110.com 2010-07-15 10:44
我国《》第20条规定:“在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无效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
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无效;二是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 上一篇:投保“交强险”请注意这六点
- 下一篇: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变更有什么规定?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