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合同知识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王宪章:增加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减免税规定
www.110.com 2010-07-15 10:42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宪章指出,我国应增加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减免税及递延税收的规定,以扩大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王宪章说,我国现行税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减免不足。我国只规定保险赔款,即补偿性的赔款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对投保时支付的保费支出、年金给付、满期给付和保单红利均没有减免税的规定。美国、瑞士、日本等对保费支出、年金给付、满期给付和保单红利等都有程度不同的减免税规定。我国现行税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减免税的缺乏,不利于人们适度安排养老和医疗,增加了养老和医疗的负担。同时我国也缺乏递延税收制度。递延税收制度指投保人购买养老性质保险的保费支出可以从本期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但在年老获得保险金给付时,列入当时的应纳所得税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站在消费者角度看,这种递延税收制可以使老百姓在纳税方面有了确定性,同时递延也可带来激励机制,这种制度有利于鼓励人民建立养老基金。(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