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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合同能随便解除吗?
www.110.com 2010-07-15 10:45

 
      江西资溪县某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职工何小华(化名)在去中国公司资溪县支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办变更职工养老金保险受益人时,发现水电站为其所办理的已退保了,那么,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后,是否还有权办退保呢?

     职工养老保险被解除

      1988年6月上旬,原来是集体企业的资溪县某水电站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养老金保险投保单,为该单位职工何小华交纳了488.47元投保费,并办理了职工养老金保险证,在投保单和保险证上书面约定:何小华的退休年龄为55岁,从2017年6月1日起每月领取30元养老金,养老金的受益人为何小华的父亲。

    8年后的1996年1月2日,水电站由原来的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但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没有换,还是李志华(化名)。1998年3月27日,考虑到企业的种种原因,李志华到保险公司擅自为何小华办理了退保手续,将何小华的1001.36元退保金额退还给水电站,解除何小华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养老金。李志华一直没把这一情况告诉何小华,也没将何小华手中的养老金保险证收回。

     2002年3月21日,何小华的儿子被狗咬伤了,于是想去变更养老金保险的受益人,当他来到李志华那时,得知自己的那份养老保险没有了,保险合同已被单位解除。手中的养老金保险证莫明其妙的就成了废物,何小华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一现实。对保险合同被解除,他认为水电站与保险公司都有责任,于是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私自解除合同无效

    在法庭上,何小华诉称,水电站站长李志华擅自为其办理退保手续,领取了投保金,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再说为处理此事,让他造成了误工、车费等损失200元,他要求恢复投保并赔偿其相关的损失。而李志华认为,何小华所诉称的内容确实属实,对于投保金一事,可以如数返还,但对恢复投保一事,企业实在无能为力,这一要求应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公司则认为,何小华参加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都是由水电站投保和退保的,在整个过程中,保险公司的行为都符合我国的规定。作为保险公司,在这件事上没有过错,不负任何责任。

    对这件事情,各方分歧很大。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水电站为本单位职工何小华投保,是该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李志华自愿承保并收取了保险费,签发了投保单与保险证,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但水电站及李志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告知何小华,也没有征求他的意见,就以退保申请和业务批单形式解除了何小华的养老金保险,不履行投保和保险责任,此举违反了合同约定,违背了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何小华及其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发生解除效力,水电站及李志华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何小华向其索赔误工、车费等损失,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没有给予支持。为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水电站擅自解除何小华养老金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何小华的养老金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对1001.36元的退保金予以返还,并补偿其利息损失319.12元。

    另据了解,水电站这次退保的不仅是何小华,与他一样的还有13名职工,都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14名职工的诉讼请求,法院都一一给予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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