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管部门加强经纪公司业务监管。当前应重点加强对经纪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在检查中发现,有些驻外的经纪公司财务业务非常混乱,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台账都没有。查找各项业务的历史痕迹非常困难。今后可针对经纪公司的业务数据设计一些监控指标,对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对其资金往来进行实时监控。通过上述设计的监控指标来监控经纪公司的业务情况,一旦发现有异常变动或违规问题,则可转为重点监管。一来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二来可以给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监管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保险中介市场。一个良好的中介市场会极大推动整个市场的发展。当前监管部门尽可能为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扶持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例如改革保险经纪佣金收取的方式,采用浮动比率;允许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条款可进行适当修改;尽快培养非寿险精算人员,允许经纪人按照非寿险精算的数据来协助保险公司开发产品,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对保险产品进行再加工,对客户提供更广泛更富有个性的保险服务等。
(四)加强经纪公司信息披露。在博弈论中,信息不对称是指参与博弈的各方在信息拥有上的不对等、不均衡。在经纪市场中,也存在类似的博弈关系。投保人、保险公司、经纪公司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投保人不了解经纪公司的具体职能,不能核实经纪公司的真伪。对保险公司而言,虽然了解经纪公司,但无法确定其他保险公司给与经纪公司的佣金比率。经纪公司往往利用这个信息的不对称,诱导保险公司竞相提高佣金的比率,达到从中渔利的目的。今后应制定保险经纪公司信息披露的实施细则,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并逐步引导投保人关注各种相关信息,做出合理的选择。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定期公布信息制度,向媒体公布一些监管政策和经纪公司的一些具体资料。经纪公司也可以用适合的方式公布自己的信息。
(五)加强保险中介行业自律。除了监管机关要加强监管外,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自律作用。而且在目前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行业自律往往能替补某些监管真空。例如高额佣金问题,监管部门无法处罚经纪公司,但行业协会则可以通过制定标准和法则,建立保证金制度、公开谴责制度等,对高额佣金进行约束。所以应尽快建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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