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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起纠纷,经投诉得以解决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今年4月崇安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张先生在某汽车无锡分公司购买了一辆东南凌帅轿车,通过银行贷款强制在天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至此保险公司未派任何人员与张先生联系,告知其保险细则,直至2月6日张先生停在原地的车被人刮伤后报案,保险业务员才通过银行与张先生见面,张先生参保的险种为:汽车碰撞险、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等,但此时保险业务员却告知张先生有一份第三者恶意险没有保,故不能理赔。张先生提出一开始办理保险时,并未对其投保的险种加以解释说明,且其发生的意外为普通意外,保险公司提出的理由无法接受,双方来到崇安区消委会要求帮其协商解决,崇安区消委会针对双方情况,向其指出: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公司自始至终都未对保险合同加以说明,且保险合同无投保人签名但却收取了投保人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操作上带有明显失误。基于以上情况,保险公司愿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为此次出险进行理赔,并为张先生详细说明了保险条款内容,对未保的险种进行优惠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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