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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争议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我国《》第30条规定:“对于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关于保险合同争议的解释原则,只是为了解释保险合同中语意不清、含义模糊的条款,并不具有绝对性。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条款以便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因此,合同争议解释的前提,必须是使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得以体现.如果,这些含义不清的条款,经过当事人的解释而排除了歧义或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证实了其本来含义,以上关于合同争议解释的原则就不再适用。只有当对于保险合同的有关用语经不同法院解释,不同法院关于该用语所表达的正确含义和由此产生的结果,存在着互相冲突的结论,才能说明该合同条款的用语确定存在歧义。只有这时,才可以选择对广大保户有利的解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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