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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船舶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曾裁决过一起"×××"轮争议案,该案的裁决取决与对人保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单碰撞责任条款的解释,现将该案的有关情况介绍给读者,以引起对该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船东投保了"×××"轮船舶险,保险合同为人保86/1/1船舶保险单,保险期限为1年。在保险期内,"×××"轮在通过苏伊士运河是发生搁浅事故。后埃及港务局以该轮搁浅时造成海底珊瑚损害为由,扣留了部分船舶证书,不予签发离港许可证,并要求申请人提供100万美元的银行担保。船东经与埃及环保局协商,双方同意由船东赔偿埃及环保局19万美元一揽子解决争议。船东于1997年8月12日依据相关保险条款就该起搁浅事故向保险人提起索赔,保险人赔付了其他有关费用及损失,但对上述19万美元拒不赔付。双方多次协商不成,于1999年6月8日达成通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此案的协议。船东遂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保险人赔付其保险赔款19万美元及该款自1995年10月21日起年利率8%的利息。
    船东提出,其索赔依据是人保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中的碰撞责任条款。上述19万美元的损失是因"×××"轮搁浅触碰海底珊瑚所引起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不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完全符合条款规定,保险人应当予以赔付。
    保险人提出的主要观点如下:(1)人保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将碰撞、搁浅和触碰作为独立的概念,三者无相互包含的关系。其碰撞责任条款不包括搁浅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责任。(2)该条款项下的"固定物体"是指航道中的闸门、坐标、航标、海上固定钻井平台、采油树;"浮动物体"是指渔网、浮筒(该解释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出具的水上安全监督手册中对触损的解释)。(3)此案中的19万美元为对环境损害的赔偿,不是对某个物体损害的赔偿。我国《海洋环境法》第9条已明确规定,珊瑚礁属于海洋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即珊瑚是环境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出事地点可能存在的珊瑚是生物资源,为海洋环境的一部分,对其损害和污染应属保赔险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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