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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理赔纠纷 数千元的保险费怎能白交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理赔纠纷案,由于投保人满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病情投保,在满超死亡后其女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2001年10月27日,满超因病至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主述病史为有肝炎病史半年,入院诊断病毒性肝炎。同年11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的记录为:“黄疸原因待查:病毒性肝炎?毛细胆囊炎?”

    2001年12月16日,满超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中国平安人寿镇江公司签订了人寿,投保项目为“平安鸿盛终身寿险”,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12月16日至被保险人终身,年保险费1184元,交费期15年。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被告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同时对责任免除、如实告知、合同效力、争议处理等作了约定。投保书的健康告知栏中,对于近期体况(近六个月有无身体不适症状或体征)、近期诊治(近六个月有无接受过诊察、治疗、用药)、过去两年内是否接受过健康检查及有无异常、过去五年内曾否住院诊疗、以往病史等书面询问事项均作了“无”的表示。2001年12月19日被告发出保险单,注明保单生效日为2001年12月16日。投保书、保险单均言明身故受益人为满娟(满超之女)。该宗保险业务的业务员是徐金香、沈晓英。在投保书尾页,两业务员签名声明:“所投保险种的条款、投保单各栏及询问事项据实向投保人说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告知并签章”。

    合同签订后,平安人寿镇江公司分别于2001年12月、2002年12月和2004年2月收到了该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各1184元,合计3552元。

    2001年12月16日签订保险合同后,满超因右上腹隐痛及乏力、纳差、尿黄,皮肤、巩膜黄染加重等病状于2002年10月至11月间在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梗阻性黄疸等。2003年9月至10月间由于黄染加重满超还曾三次就诊于镇江市中医医院。

    2003年11月10日,满超入住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治疗,入院时主述“反复乏力、上腹部不适3年,皮肤、巩膜黄染2年,加重1月。”该院的诊断结论为:“1.梗阻性黄疸:壶腹周围癌;2.继发性胆汁性肝硬化;3.胆囊切除术后”。2004年1月6日满超及其家属主动要求出院,出院小结为“壶腹周围癌发展速度快造成肝内外胆管明显阻塞,引起重度肝功能衰竭和严重胆系感染,肝外胆管引流不能完全缓解阻塞性黄疸,病情危重”。满超于出院次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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