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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含保险惹争议 法援所律师要告状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即将在国庆出行的市民,无论你买的火车票是去广州还是去成都,其实已经不知不觉地缴了基本票价2%的“旅客意外伤害险”,而最高保额一律只有2万元。这个沿用54年的强制保险规定日前引发争议,北京几名从事“公益诉讼”的律师决定为莫名其妙买单的旅客讨个说法而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院,同时申请保监会撤销铁路强制保险。 上海市铁路局宣传部有关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火车票包含保险费问题“不清楚”。而据笔者多方了解,根据1951年出台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火车票包含2%保险费是全国统一规定的,上海、北京并无差别。 律师力主两大诉讼理由 决心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的是“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事务所”。这个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起的非盈利机构,主要代理立法存在盲点或者公权侵犯私权的。该事务所发言人毛晓飞昨日接受采访时,列举了他们的两大诉讼理由。 首先,铁路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由于火车票上没有载明,导致旅客知情权受到损害。根据铁道部公布的数字,每年全国铁路运送旅客达10亿人次,即便每张火车票平均只收取1元保费,也有10亿元之巨。而最依赖铁路运输的恰恰是收入较低的农民工,几块钱的支出对他们来说绝非可有可无。 其次,保费不同保额却一样。他举例说,上海至北京面值200元的火车票,其实是由196.08元的基本票价和3.92元的保险费构成,而上海至苏州面值20 元的火车票,基本票价和保险费分别为19.61元和0.39元。两张票保费相差9倍,保额却被统一规定为2万元。这种计价方式极不合理。 本市酝酿归并公路强制险 其实早在1951年,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几十年过去了,其他两大行业强制保险的坚冰已破。 1993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即目前机场销售的20元一份的“航空意外险”,而且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2001年,轮船旅客投保意外伤害险也改为非强制险。 而在公路领域,包括上海在内的很多省市,仍在执行2%的强制保险。即当市民购买长途汽车票时,无论是否购买2元一份的“附加险”,其车票价格都已经包含2%的“公路旅客意外险”,保额为3万到5万元不等。不过,“承运人责任险”10月底就将全部铺开,“公路旅客意外险”很可能因此退出历史舞台。上海市陆管处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承运人责任险”与“公路旅客意外险”、“附加险”性质相同,且覆盖了后面两个险种,明显重复。因此上海有关部门正酝酿进行相关险种的合并。 “2元钱起诉人”找到同盟军 指责交通行业强卖保险,山东“2元钱起诉人”杨培国是一个先例。他接受笔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与北京律师的出发点是一样的,都是揭开大多数人看不到的律陷阱,从而推动法治化进程。 去年7月,因为2元钱的保险费,杨培国与济南长途汽车总站较上了劲。当时,济南长途汽车总站销售给杨培国一张客票,在没有说明和询问的情况下,同时销售了一份2元的“附加险”。当杨培国提出不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售票人员却并没有理睬。为此,杨培国两次将济南长途汽车总站告上法庭而被称为“2元钱起诉人”。杨培国称,此案已经上诉至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并决心将2元钱的官司打到底。 “意外险”变“责任险”才是正途 火车票暗藏保险为什么会在54年后引发如此大的争议呢? “北京交通律师网”的创办人董来超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其症结就在于铁路部门为乘客强制代买了“意外险”,剥夺了乘客的选择权。董律师告诉笔者,在西方国家的《交通保 险法》中,一般都会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即铁路、公路等行业的运输企业自己掏钱买保险,如果因为他们的责任导致旅客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而旅客是否投保“意外险”,完全是自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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