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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案情简介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股东。

后,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电器被毁。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

永安保险公司的律师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批电器没有。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没有抵押或者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本案争论的问题是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在该财产之上也没有设置抵押权或者留置权,因此不能得到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具金钱上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

 

本案参考结论

依照现行法律,永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是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就为其定义。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2)一个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当他与该航海或处在危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律上或衡平的关系,如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他即能从中获益;如保险财产灭失、受到损害,或被滞留或引起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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