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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涉及的纠纷和法律争议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是我国公司重要的保险费收入来源业务。然而,频繁的业务成交数量背后,隐含着高比例的索赔和赔付率及大量的和法律争议,这是导致我国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经营处于较为严重的亏损状态的原因之一。我们认为,改善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经营亏损的状况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基本的问题还是一方面控制风险,降低索赔和赔付率;另一方面,疏通业务交易障碍,减少保险纠纷和法律争议。本文以考察汽车保险业务实践中发生的保险纠纷和法律争议为出发点,重点分析引发汽车保险纠纷和法律争议产生的焦点问题和争议处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对适用于和影响汽车保险经营的法律法规发展情况进行综述和评价。

  汽车保险纠纷及

  法律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汽车保险保障的风险主要涉及汽车本身损失风险和汽车第三方法律责任风险两大类别。根据我们对我国产险公司汽车保险业务主要环节的调研,汽车保险经营实践中,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纠纷和产生法律争议问题很多,涉及的汽车保险产品类别主要是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盗抢险,这三种险别所发生的纠纷数额大致占总纠纷数额的90%以上。由于汽车保险保障的对象覆盖面非常广泛,涉及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消费个体,因此,发生的汽车保险纠纷和法律争议所指向的汽车保险标的范围也相当广泛,有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还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等。

  据调查,我国汽车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保险纠纷多集中于以下两方面:

  1.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条款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引发的争议。

  2.汽车保险理赔定损方面发生的保险纠纷或法律争议。主要因车险事故处理中的法律依据适用、保险责任条款、人身伤亡赔偿定损及证据获取和认定、道德风险等方面的原因所致。

  汽车保险经营实践中发生的法律争议主要体现在司法机构对保险纠纷的法律处理环节。

  保险条款制定产生的争议

  一、汽车保险条款本身制定中存在的缺陷是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无法将现实中汽车保险保障的有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所有实际现象都确定和诠释清楚,因此,在汽车保险经营中常会发生一些所谓的“边缘事件”,使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例如:在实际中的一投保车辆被他人恶意砸损,投保人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从人保2003年车险条款本身来看,责任免除条款只规定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但对于他人的恶意行为有可能造成的损失却没有列明。而被保险人不会像保险人那样从保险基本原则和承保风险原理去理解和适用条款,他只是从条款的字面意思去理解,投保人会认为其索赔不应排除在承保风险以外而作为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这样,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就因是否属于汽车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限定的内容而产生分歧,进而产生保险纠纷,甚至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一旦进入法律诉讼阶段,司法机关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往往都会引用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利解释原则”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二、基于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条款制定产生的争议及其原因分析

  关于保险金额方面的争议是汽车保险经营中产生纠纷比较多的方面。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为保险条款制定的不严密而导致。从国内的一些保险公司经营实践来看,二手车全损赔付金额问题是这类纠纷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也是目前从条款制定和立法等方面仍没有确定的问题。

  根据保监会汽车保险统颁条款的规定,二手车在车损险的理赔计算中,依损失程度的不同而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全部损失。

  条款规定: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

  二是部分损失。

  如果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赔偿以实际修复费用为准;否则,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

  实践中,关于二手车赔付金额确定存在着两方面争议,其一,处理全部损失时对实际损失计算方法的争议。其二,处理部分损失与全部损失使用的完全不同的计算基础引起的争议。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调研了几家保险公司,有的保险公司采取了以下解决方式:在车辆损失险中也应采用以实际价值为基础的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发生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付,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按保险价值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并扣除以新换旧的差额赔偿,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按照此保障程度计算赔偿。这样的计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赔偿的计算基础不同而引起的争议问题。

  然而,二手车全损的赔付问题是行业中的一大问题,我们建议从保险条款制定本身入手,确定汽车保险的不定值投保基础和赔偿原则;在展业和销售环节,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汽车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及不同损失索赔情况下的赔偿原则和计算标准,让汽车保险消费者买个明白,争议自然就会减少。

  理赔定损发生的争议

  汽车保险理赔定损方面发生纠纷或法律争议主要反映在法律依据本身的问题、车险事故处理中双方对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分歧、汽车保险消费者保险和法律意识及知识的欠缺或疏忽行为、人身伤亡赔偿定损及证据获取和认定等方面。

  一、汽车保险业务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的问题

  汽车保险业务操作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保险法,而影响汽车保险承保和理赔业务操作的法律规定,属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最重要了。然而,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只是从原则上明确了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说明,而何为明确说明,保险法并未规定,因此,在汽车保险理赔实际操作环节中常因为难以有效证明保险人是否已经履行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而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产生纠纷。

  二、保险人疏于保险合同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诱发合同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而产生理赔纠纷

  在汽车保险经营实践中,由于汽车保险合同条款制定本身存在的缺陷,加上晦涩难解的保险条款语言表述,即使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也无法使保险消费者明白,比如:保险双方当事人对汽车保险合同中的“碰撞”一词的理解,直接关系到保险人对于索赔的保险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判断。这就特别需要保险人在投保环节向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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