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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何不用仲裁解决?(2)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许多保险业内人士将保险公司的官司十打九输的原因总结为两条:一条是《》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有些法官滥用此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另一条是有些法官不熟悉保险法律和保险实务,没有充分考虑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不公正的判决或错误的判决时常发生。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是由保险专家担任的,他们既熟悉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又熟悉保险实务的具体操作规程,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裁决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一旦诉诸法院,经常是打了一审打二审,到了二审再发还重审,官司打起来没完没了。因此,许多保户不愿打官司,而是采取非正常的方式,如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大吵大闹、悬挂标语等,或通过新闻媒体做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报道,这些都会对保险公司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笔者通过调查了解,绝大多数保户知道仲裁是“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且费用较低后,均表示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况且《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声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广大保险业同仁应充分认识仲裁在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提高保险声誉、维护保险当事人利益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将国际通行的保险争议解决方式———保险仲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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