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来跑,迟早要还的。欺负人多了,总免不了被“炮轰”了。
这几年,谁也说不清,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被炮轰了多少次,作为《财事焦点》这栏目,我们甚至说不清在这个栏目里已炮轰了它多少次。
眼下又有一个鲜活的例子:“曾经吸烟”和“目前吸烟,“解除全部合同”和“解除附加合同”,保险公司作出了自己的选择。可是,为什么所有的选择都是对它有利?而且所有的选择权都在它那儿呢?
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张伟良很委屈,也很无奈。
让张伟良感到委屈的是,明明是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设置有问题,为何自己却会败诉。
今年42岁的张伟良,2003年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份,因为当时他已经戒烟两年了,于是在上“是否吸烟”一项,选择了“否”。2004年2月张伟良因高血压病院治疗后,要求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时,保险公司以其“隐瞒事实(隐瞒吸烟史)”,拒绝理赔,并解除附加合同。张伟良无奈之下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2004年12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张伟良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于证据不足,张伟良败诉。
事情并没有结束,张伟良正积极准备新的证据上诉。然而抛开胜诉与否不谈,仅就事件中暴露的问题看,依然能引发我们的思考和警惕。
拒绝理赔只为吸烟史
2003年7月16日,张伟良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投保该保险公司的一种分红险,保险金额5万元; 附加“住院医护补贴定期保险”及“住院补贴定期医疗保险”,并缴纳了第一年保费约3600元。
据张伟良称,向他推销保险的代理人叫阚振威,与他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张伟良当时承包了好美家三林店的食堂,并且是食堂的厨师。而阚振威负责对张伟良的食堂进行卫生监督,此外阚那时还在保险公司兼职做。
2004年2月14日,伟良忽感身体不适。到上海市浦南医院检查出患高血压,遂住院治疗,并于同月28日出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753.84元。
嗣后,张伟良依约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让张伟良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付给他的并不是准备报销的医疗费,而是一份解除附加合同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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