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纠纷 >
“红旗151”轮船载货物保险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在计付利息的起算日期上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二审法院于1994年3月31 日作出判决: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判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判项为:保险公司应向平吉糖厂支付拖延赔付的保险赔偿的利息。利息按各期付款分别计算,年利率7%,从1992年5月18日起至各期款项付款之日止。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与第三者责任的关系、保险赔偿金与利息偿付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合同。保险事故的具体范围,由合同双方约定。本案中,平吉糖厂与保险公司在食糖保险协议书中约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及其修改报告所规定的责任负责赔偿,这是双方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因此,一旦承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货物损害,无论何种原因、谁的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只要不存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除外责任,保险人都应承担保险赔偿义务。船舶碰撞双方对事故是否负有责任,或者责任比例的大小,均不影响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有关部门未作出海损事故责任的裁决为由拒赔,其理由不能成立。

  二、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规定:“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也可以”是将选择权赋予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先予赔偿,也可以不先予赔偿。因此,如何理解“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是解决本案纠纷的一个重要问题。

  货物在运输中遭受损害,大多数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责任造成的,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人为事故造成的比较少。保险合同约定的海损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产生了保险赔偿之债。在第三人对海损事故有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与承运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间也产生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但这些债均独立于保险合同关系。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被保险人可以向造成货损的责任人索赔,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当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人索赔时,有责任的第三人不能因为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而拒赔。同样,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保险人也不能以被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索赔为由抗辩,否则保险就失去了意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