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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比较研究
www.110.com 2010-07-15 10:27

   如果说事件发生的危险促进了保险事业的发展,那么,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进一步诱使着一 些对金钱异常渴望、道德沦丧、人性泯灭的不法之徒不惜以杀人、放火为手段实施保险诈骗 犯罪。以保险金为对象的诈骗犯罪,在中,可谓是传统犯罪。可以这样说,保险诈 骗罪的历史几乎与保险业一样古老并且与保险事业同步发展。中国原刑法中没有规定保险诈 骗罪,然而,随着中国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中国保险制度上的一些漏洞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这类行为所诈骗的保险金额一般都比较大,一旦得逞,不仅严重扰乱了 保险业的发展进而危及人民所享有的保险福利,而且还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损失。为了遏 制该类犯罪行为的上升趋势,为司法机关惩治这类犯罪提供有力武器,同时也为了配合《保 险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在该决定中 增设了保险诈骗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把本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为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 诈骗罪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 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 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 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应当承认的是,虽然中国刑法规定了保险诈骗罪,但是,由于立法而产生的问题却很多。 如,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8种犯罪 ,其中,有7种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而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却为15 年有期徒刑,这是否意味着犯罪与刑罚不相协调?因此,如果说一切事物只有互相比较才能 见出差别长短,只有互相借鉴才能促进发展进步的话,那么,带着种种疑问,本着实事求是 的态度从比较的角度对本罪进行研讨或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一、刑事立法方式之比较

    诚如前述,保险诈骗犯罪严重地危害着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鉴于保险诈骗犯罪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许多国家或地区一般都十分注重运用刑法武器,对其进行打击。但是,各个国家 和地区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惩治保险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法方式也不尽相同。综观世界各个国 家或者地区的刑事立法例,保险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法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在刑事法律中没有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对于骗取保险金的犯罪适用刑法关于诈骗罪或 者相关犯罪的规定。如,日本刑法中没有规定保险诈骗罪,对保险诈骗行为,以行为的具体 状况处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确属牵连犯,则按牵连犯处断,否则,依照数罪处理。例如, 放火行为、杀人行为不认为是诈骗罪的牵连行为,因而行为人放火或杀人后再请求保险公司 付给保险金的行为,就构成两罪,即放火罪或杀人罪与诈骗罪,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两 个法益,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如,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62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即构成犯罪:(a)通过欺诈,不管是直接欺诈还是采用以欺诈签定合同的方式,获取可构 成盗窃罪的物品,或者使该物品被移交他人;(b)采用欺诈或欺骗手段获取信用贷款;(c)以 书面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故意制造或使制造关于他本人、或者与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或者他 所代理的其他人员、企业或公司的财务状况、支付手段或能力的虚假陈述,意图利用其此虚 假陈述获取下列好处,不管是采用何种形式,也不管是为本人受益还是使上述其他人员、企 业或公司受益:(1)移交不动产;(2)支付金钱;(3)得到贷款;(4)批准或延长信用贷款;(5 )应收数额的折扣;(6)兑换单、支票、汇票或期票的制作、承兑、贴现或背书。其中,本条 第a项和第c项或许包含了使用欺诈的手段诈领保险金的情况。同时,加拿大刑事法典第403 条规定了蓄意假冒罪:欺诈性地冒充活者或死去的人以实现以下意图的,构成可诉罪,处14 年以下监禁:(a)为自己或他人牟取财产;(b)获得财产或财产利息;或者(c)给他所冒充的 人或他人带来不利。这里,似乎也包含了利用契约进行保险诈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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