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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诈骗安全的构成案件和侦查对策
www.110.com 2010-07-15 10:27

在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之时,不法分子把罪恶之手伸向了保险领域,大肆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有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有的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有的故意制造事故,骗取。这些都给我国的保险业蒙上了一层阴影,为此,惩治和打击保险诈骗违法犯罪已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任务。

保险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另一方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对方损失负责赔偿财物的行为。保险具有危险性、契约性、互救性的特征。

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违反保险管理法规,意图骗取保险金,采取虚构保险事故或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金额较大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保险诈骗的构成要件

1、客体是指我国保险业的正常秩序,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依法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是属于保险公司的公共财产。而保险诈骗的投保人则利用保险欺诈行为,企图非法占有保险金,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重要的是侵犯了我国保险业的正常秩序。

2、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投保人进行保险欺诈行为。即虚构保险事故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金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保险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手法: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即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标的,事实上根本不存在,而是投保人虚构捏造。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骗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序,骗取保险金。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骗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损坏,骗取保险金。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主观上具有诈骗保险金的目的。间接或过失不构成本罪。

4、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刑法第198条第3款和第4款已作了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

二、保险诈骗案的主要侦查对策

1、对保险标的所处位置、环境和损坏程序的现场进行重新勘查检查,查找突破口以获取证据。如2001年11月间,我市犯罪嫌疑人张某雇请二位司机(其中一无证)驾驶一部解放牌小货车,在漳州市平和路段发生事故,造成无证驾驶员至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某等人为获取理赔,隐瞒了事实真相,向保险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了由有证驾驶员陈某驾驶,致使张某等人于2002年2月向保险公司索赔8万余元。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关办案人员偏听偏信,忽视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勘查、检查分析,草率作出事故鉴定书,致使保险公司被骗8万余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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