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监管漏洞加上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让“拉保险的”钻了空子。7月19日,藁城市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涉案44万余元的保险费诈骗案,“拉保险的”赵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责令退赔非法所得,并处罚金5万元。
赵某某(以下简称赵)只有初中文化,从2000年开始,就购买了汽车,雇司机搞运输。平时,赵帮着身为保险业务员的妻子推销,在熟人眼里,赵也是保险公司“拉保险的”。由于赵运输生意一直亏损,需资金周转。2001年11月,赵与妻子推销保险时,结识了藁城人成某,知其有钱,赵就惦记上了成某的保费。于是赵动员成某投保存款型保险,在骗取到成某5万元保险费后,赵用一份已作废的空白保险单,编造了一份团体终身险(分红型)保单交给成某。2002年6月13日,赵又收到成某续交的另一笔保险的18000元保费后,交给成某一张未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收据,该笔款赵亦据为己有。
2001年12月,赵背着保户田某将本该交给田某的保单私自用于抵押贷款,贷款期间赵某在无保单、保单已抵押的情况下,通过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又给田某办了退保,退回的保金51215元及抵押贷款赵全部装进自己腰包。然后,赵制作了一份假保单交给田某。
几次作案后,见无人察觉,赵胆子愈发大了。他利用到保险公司领导办公室闲坐、到保户家做客、保险公司派发保户红利单等时机,窃取保户保单及个人信息。然后花钱制作假身份证,用假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挂失、退保。因赵的女儿在保险公司任内勤,办理退保的工作人员在审查不严的情况下,就允许赵代保户签名,领退保金。2001年至2003年,赵采取各种手段共作案10起。诈骗保金共计446625.93元,全用于汽车运输。
直到2005年11月,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投诉,称保单被别人挂失后退保冒领,于是进行内部核查,发现赵曾多次代保户签字退保,遂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赵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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