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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www.110.com 2010-07-15 10:19

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个工作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待遇申请表》;

2、《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医疗期间内医院原始单据、病历、车票;

5、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评定为1—4级残废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情况;

7、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8、失踪的

1)           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2)           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的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9、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1)          城镇户口的提供劳保关系卡或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2)          非城镇户口的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3)          本市户口职工死亡后,其非本市户口的供养人要求支付一次性待遇的,提供供养人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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