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类别 > 劳动保险 >
劳监处提醒:试用期也要给员工缴纳劳动保险
www.110.com 2010-07-15 10:20

今天,市民张先生打电话反映,年初自己在APEC工业园一家模具公司工作,当时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以后给缴纳。三个月以后,张先生发现公司并没有给自己缴纳劳动保险,询问原因,公司财务处和公司领导却又在相互推委。张先生问,关于缴纳劳动保险的条款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现在公司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自己可以去告他们吗?

  就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芝罘区劳动监察处一位姓陈的工作人员,他说,就算是试用期,公司也应该给员工缴纳劳动保险,而不应该存在3个月以后缴纳劳动保险之类的条款,这份合同本身就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试用期三个月,就是在用他当中,肯定要签合同。缴纳劳动保险应该从试用期那天就开始往后交,就是试用期第一个月往后都应该交。

    这位姓陈的工作人员表示,张先生现在有理有据,可以带着合同到芝罘区劳动监察处进行举报,如果经查证情况属实,芝罘区劳动监察处将会帮助张先生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