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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失业险支付标准
www.110.com 2010-07-15 10:17

  失业人员领取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

  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

  农民合同制职工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

  外埠城镇人员

  按照本市城镇职工支付标准,将其领取的失业金通过银行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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