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自二十世纪第一个现代团体保单问世以来,美国的团体保险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并且在雇员福利计划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本文在全面介绍美国团体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健康险的最新发展的基础上,总结了美国团体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希望能对国内保险业有所借鉴。
1950年,美国团体的保额在整个有效人寿保险保额中的比重是20%。到了70年代,美国的有效团体人寿保险保额增长为原来的三倍,目前已经大约有40%以上的人寿保险属于团体保险。1990年超过95%的健康保险支付额为团体计划。1998年,美国一年仅健康和医疗费用一项就超过了当年GDP的14%,其中大部分是团体保险计划提供的。2002年,在美国88%的被保险人(超过1.76亿人)是通过工作得到健康保险保障的。2001年,美国退休金总资产规模为10.9万亿美元,其中私人养老金计划(包括地方政府的退休计划)的资产规模达到7.3万亿美元。
目前,美国雇员福利计划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美国政府规定必须向雇员提供的,包括老年退休保险、遗属保险、和健康保险;二是美国法律规定由保险公司提供的雇主补偿性保险,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养老金保险;三是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为满足市场要求提供的保险,包括个人寿险、健康保险、、个人退休金计划。可见,商业团体保险已经成为美国雇员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可以获得税收优惠
团体寿险方面,美国雇员可以获得高达50000美元的非分担型团体YRT保险,而且不必为雇主所交付的保费缴纳所得税。1990年修订的联邦所得税法规定,一些合同的一定比例的净保费资本化作为延期展业成本,这部分按照直线法摊入费用。
团体健康保险方面,雇主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限度内作税前列支,雇员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免税,雇员所获的医疗给付不计入应税收入;蓝十字(BlueCross)、蓝盾(BlueShield)等非营利组织通常免缴州保费税(这些组织在1986年之前还享有联邦所得税免缴待遇);完全由雇员出资的残疾保障保险,对残疾给付所得免征所得税;由雇主出资的,对雇员所获的残疾给付征收所得税。
团体年金方面,美国跟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所得税,但在养老金领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只对应税所得征一次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和在生命期间里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监管分为联邦和州政府两个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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