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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应当保障自由职业者权利
www.110.com 2010-07-15 10:10

  日前,苦研法律多年的唐山66岁退休老人汤瑞智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国务院一个文件中关于自由职业者参加的缴费规定进行审查。(6月23日《燕赵都市报》)

  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汤瑞智分析认为,按照这个规定,如果自由职业者在缴费15年之内退保或死亡继承,仅能得到8%的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这样,个人缴费中便有60%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受到侵犯。他认为,侵权风险的存在,正是目前3000余万自由职业者未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社会保障权益受到影响的症结。

  正如汤瑞智所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属私有财产,他们参保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国家基本养老的社会保障,决不是为了向基本养老统筹作贡献。如果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发布执行,体现了给予自由职业者参保权的公平原则,那么,在执行中就必须体现保障自由职业者的一切受《宪法》保护的权利。要知道,对政府而言虽然是一种纯支付而无收益的行为,但这种行为的基础是人们在过去为社会、也为财政创造了财富和税收。因此,面对同样为社会作贡献的纳税人——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也必须朝着公平迈进,给予自由职业者平等的待遇,而不能损害他们的基本权利。

  当下,就业格局的深刻变化,给社会保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3000余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1.5亿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和广大农村居民,还没有被完全纳入覆盖范围。而只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有效保证社会公平,减少社会震荡。因此,我们期待退休老人汤瑞智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国务院文件的请求能够得到重视,审查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违宪问题,从而给自由职业者一个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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