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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2)
www.110.com 2010-07-15 10:10

  其四,要保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不能继续享受“免费午餐”。制度一个显著的特征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即基本养老金权益的取得是以承担缴费、并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为前提的,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免费午餐”。与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样,所有的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强制参保,且必须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分类改革高起点起步

  在我国,不同的事业单位有着不同的收入来源,因此其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归类处理。而且,在改革过程中,也应该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并一步到位地实行全国统筹,提高改革效率。

  首先,应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分为两大类,分别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自收自支、已经或准备转制为企业或民办组织的原事业单位,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国办发〔1999〕18号文件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做好衔接过渡。为保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工的待遇平衡过渡、不致明显下降,鼓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或进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而由国家全额拨款,继续承担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宜参照公务员待遇,与国家机关实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基本制度亦应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接轨,以便人才的合理流动。

  其次,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两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其制度模式、基本结构、计发办法、替代率水平、调整机制等均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一致。

  第二支柱为法定职业年金计划。计划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计划按20%的设计替代率水平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或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计划按信托模式运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为计划的法人受托机构,基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投资运营由法人受托机构委托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承担。

  第三,一步到位地实行全国统筹,不能重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覆辙”。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多数地区仍然实行市、县级统筹,全国有近 2000个相互分割的统筹单位,形成了统筹单位内各自为政,统筹单位间无法联接、协调和共济的区域自治格局,与全国统筹的最终目标相去甚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项制度是自下而上经过试点逐步统一的,统筹层次起点过低。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赡养率等方面的客观差距,各统筹单位之间企业缴费负担、基金盈余状况不一。缴费负担轻、基金盈余地区本着对本地区既得利益的保护,往往拒绝上级单位的调剂要求。这导致基金被分割,社会共济和抗风险功能被严重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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