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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能否成拒赔理由
www.110.com 2010-07-15 10:56

  保险公司指认保户有骗保嫌疑 立案能否成拒赔理由

  “建议你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奔波了4个多月,黑龙江省庆安县正大鞋城总经理栾任强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哈尔滨保监办)如此答复。

  “我的要求并不过分。”栾任强说,“我只要求保险公司告诉我,赔或不赔。”

  今年4月,正大鞋城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哈尔滨分公司)签订了以经营财产为标的、保险金额为102万元的个体商业定额综合,包括主险及附加水渍险,并依约缴纳了6912元保险费。

  7月9日零时左右,黑龙江省庆安县突降特大暴雨,致使新世纪购物广场排水管道受压破损。位于顶层三楼的正大鞋城首先被淹,库房、货架上的鞋被雨水淋湿浸泡,损失严重。

  出险后,人保哈尔滨分公司根据受损鞋的数量及损失程度,与正大鞋城最后商定赔付保险金8.4万元,投保人在人保哈尔滨分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理赔收据上签字并加盖了财务公章。保险公司指令正大鞋城将受损物品处理掉。

  然而,这笔保险赔付金尚未到位,正大鞋城再遭水灾。8月21日下午5时,绥化地区又连降暴雨,新世纪购物广场多处排水管道发生破裂。

  当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庆安县支公司前来勘察现场,但没有现场清点受损鞋只。第二天上午,该公司一行4人再次来到正大鞋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该公司康经理说,因保户损失数额比较大,超过了他们的权限,所以只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然后通知人保哈尔滨分公司来处理。

  据了解,当时正大鞋城共有3个库房近3000双鞋不同程度受损,相应情况已在庆安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停业两天后,为避免更大损失,正大鞋城对轻微受损的商品进行了晾晒擦拭后降价处理,重度受损的近千双鞋被转移到另一个库房,等待保险公司最后认定。

  8月26日,人保哈尔滨分公司一行7人来到正大鞋城,然而双方却因定损数额发生争执。保险公司认为,经过8月26日现场查损确认,8月21日出险后的受损鞋数量是408双,最后确定的理赔金额是3.9万元,加上第一次出险的8.4万元,保险公司共应赔付正大鞋城12.3万元。

  对这一赔付金额,栾任强表示不能接受。他认为,保险公司认定的第二次受损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出险后,人保庆安县支公司出了现场,虽未对受损物品进行清点,但拿走了商场提供的受损清单。支公司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保险公司默认了商场的损失数额。8月26日人保哈尔滨分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到达现场时,已是5天以后,这时仍以鞋的干湿程度为标准记录受损物品数量,极不公平。

  双方沟通数次未果,并多次发生激烈争吵。栾任强要求保险公司将第一次受损的赔偿金先行赔付后再商讨第二次赔偿,而保险公司则坚持要求栾任强认可第二次3.9万元的赔偿金额,否则免谈。最后,保险公司还以“骗保”为名向警方报了案。

  “一个县城里的鞋店损失能有多大?一双鞋能卖多少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客户服务中心主任施鸣杭告诉记者,正大鞋城报损的数量与保险公司勘察的结果不符,订货单的价格也有水分,所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公安机关有了最后结论再处理。

  而栾任强则说,无奈之下,自己投诉到哈尔滨保监办,要求制止人保公司非法调查侵害被保险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11月20日,哈尔滨保监办在给栾任强的答复书中说:“对怀疑有保险欺诈的案件,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于公安机关是否受理及(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调查,超出监管范围。作为行政监管机关,我办无权干涉。”

  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副局长刘继赏在接受采访时说,按正常程序,此案正在进行立案前审查。他认为,公安机关调查时期,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正常理赔。

  “警方立案”能否成为拒赔的理由?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今年1月施行的新《》明确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赔偿的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中,正大鞋城第一次出险至今已有4个月了,保险公司亲自查看了现场并对鞋受损数量、程度进行了确认,也确定了赔偿金额,就应在10日内无条件履行给付义务。第二次出险的受损金额虽然存在争议,但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对已认定的部分进行赔付,有争议的部分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本报最新消息,栾任强已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销哈尔滨保监办的《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保险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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