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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保险近因原则及立法展望(2)
www.110.com 2010-07-15 10:38


 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都规定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但未对近因做出规定,例如《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显然我国保险法是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责任来确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凡是保险事故属于保险人责任的,保险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一果一因的判定可能较为简单。而对一果多因的情形下,按照上述条款,凡是致损原因中有一个是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对该承保风险到底是近因还是远因这一关键问题却不加追究。这导致了保险赔案判决不统一,造成了一定司法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法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近因原则的缺失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我们呼吁我国保险法立法应尽快对近因原则明确规定,并借鉴国际上公认的典型判例,使保险赔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法律的高度统一认识,统一判案,这将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急待解决的。
  
  参考文献:
  [1]周勇,新编保险学基础——案例分析,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年
  [2]朱新才,保险近因原则初探,中国保险报,2005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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