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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的原因——近因原则
www.110.com 2010-07-15 10:38

   “”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虽然缺乏运用的法律依据,近因原则是民法中因果法律关系在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在理赔中是关键性的原则之一,在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的过程当中已经运用到了,保险公司把作为近因的保险事故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的依据。近因是相对远因而言的,所谓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所谓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其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近因原则中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④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近因原则作为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

    在确定近因时,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相对比较单纯,即损失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与其他事件没有紧密联系,该原因即为近因。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这是保险赔案中较为常见,也较易区分的情况。当损失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种原因造成。此时应区别对待,认真辨别。(1)多种原因相互延续。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如果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导致的必然的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前因属于承保风险的,即使后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仍承担赔偿责任。(2)多种原因交替。在因果关系链中,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例如当火灾发生时,一部分财产被抢救出来后又被盗走,保险公司不对被盗部分损失承担责任。(3) 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损害可以以原因划分,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承担责任。如果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的被保险人同时在车祸中丧失一条腿,则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在拒绝给付死亡保险金的同时,并不免除意外伤残保险的给付责任。因为死亡的近因是除外风险-疾病,而丧失肢体的近因则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车祸。(4)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因为各种原因之间的关联性,使得从中判定某个原因为最直接、有效的原因有一定的困难,甚至从中强行分出主次原因会产生自相矛盾的结论。如果损失是多个近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保单至少承保一个以上近因且未明确除外另外任何一个近因的,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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