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原则 > 近因原则 >
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2)
www.110.com 2010-07-15 10:38

三、常识性原则的具体适用

    通常情况下,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单一原因造成的,按照常识性原则判断,该原因就是造成损失的近因。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但是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问题就比较复杂,要根据常识性原则对不同的原因进行判断,分析哪个原因属于近因,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保险事故的情形比较复杂,为了便于论述,在下文中,笔者分别进行论述。

(一)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促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一般以最直接、有效的原因作为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如何决定何种原因属于近因,要借助于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例如在日本有一则案例。A(受害人,诉外人)坐在X(受害者的丈夫)驾驶的自家所有的普通轿车的助手席上,当车辆在商场的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棒引导之下,打开了转向德方向灯、准备进入商场的停车场,在大拐弯的过程中,当车辆的位置已经达到道路对面的街沿石,正要进入停车场时,突然被前面疾驶而来的Y1(加害者,被告)所驾驶的卡车撞击,致使乘坐在助手席上的A头部受伤,颈椎和背部也不同程度的受到伤害。由于头部的外伤引起的视神经也受到了损伤。根据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认定X在驾驶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完全是Y1的过错。因此,Y1和Y2(Y1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告)向A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费。A在遭到交通事故而受伤以后,无法忍受头部外伤的疼痛,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在交通事故发生一年后,在居所悬梁自尽。X1和X2(受害者A的儿子)向Y1和Y2请求对A的死亡进行损害赔偿。Y1和Y2以A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14]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Y2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要看因Y1的过失造成A的损伤,是否为A自杀的近因。如果从常识性原则的角度出发,在本案中,因为Y1的过错,导致A头部、颈椎和背部受伤,后来虽经医院治疗仍然留下头部外伤的疼痛的后遗症。而正是经常头痛的后遗症导致A在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并最终自杀。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考察,Y1的过错行为与A的自杀结果之间存在着近因关系,即在Y1的过错行为与A的自杀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现实的和有效的因果关系。

(二)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在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场合,要分析其中是否存在除外责任。如果其中存在着除外责任,要根据除外责任与其他原因的作用力,通过常识性原则来判断。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除外责任与承保责任相互依存,共同作用才导致了不幸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形是除外责任与承保责任相互独立,任何一种原因都会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对承保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情形的代表案例是Wayne Tank & Pump Co. Ltd. V. Employers’ Liability Assurance Corporation Ltd.。在该案中,被保险人负责为一套设备安装管道,火灾发生前的晚上,被保险人需要开动设备预热,以便第二天测试,但没有留下人员看管设备和管道。因此,也没有人发现安装上的部分管道存在不适用的问题。结果,夜里这部分管道熔化并造成起火燃烧。被保险人投保的是责任保险单。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是除外责任,夜晚没有适当的人员巡查属于承保责任。[6](P. 148)从常识性原则的角度来分析,火灾的发生是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与夜晚没有适当的人员巡查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两个原因中,无论缺少哪个原因,保险事故都不会发生。但是其中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是除外责任,按照常识性分析,如果没有管道本身质量问题这一除外责任的作用,保险事故是不会发生的。因此,在本案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的典型案例是某人的汽车因为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时,遭遇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但没有附加自然损失险。[1](P. 158—159)根据常识性原则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车辆的损失,是在自燃和冰雹共同作用下的结果。但是自燃和冰雹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以虽然自燃不属于承保的范围,但对于冰雹的损失,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在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的场合下,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由于新的独立原因的介入,使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复杂。根据常识性原则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的案例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新的独立原因为除外责任,由此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赔,但对前因所导致损失扔应该赔偿。第二种类型是新的独立原因为承保风险,由此所产生损害由保险人赔偿,但对连续中断了的前因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在第一种情形中,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15]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发生火灾,投保人不会将财产放在露天的地方,其财产也不会被偷走了。所以火灾的发生与投保人的财产被偷走之间存在着近因,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被偷走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根据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在该案中,虽然抢救财产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发生了火灾。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的环境中,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相反,如果投保人将财产抢救出来后,放在安全的地方,不会发生财产被盗的结果。退一步说,即时将财产放在露天的环境中,如果派专人看管财产,也不必然发生财产被盗的结果。由此可见,在本案中,火灾仅仅是被烧毁的那部分财产损失的近因,并非被盗财产损失的近因。因此,对被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第二种情形中,例如,某一地区发生了地震,使房屋遭受了损坏。由于地震又引起了火灾,将房屋烧毁。按照保险单的规定,火灾属于承保危险的范围,而地震则属于除外责任。按照常识性原则的判断,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于承保范围,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地震造成的损失则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