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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www.110.com 2010-07-15 10:37

  (一)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2、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1)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2)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构成条件

  (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

  同一保险期间

  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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