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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与道德风险防御
www.110.com 2010-07-15 10:35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起到了巨大作用。但由于规尚不完善,保险监管力度不足,成长中的保险市场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诚信缺失最为突出,保险诈骗、被保险人索赔难及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的例子俯拾皆是,这与保险制度倡导的善良心理、善意期待和绝对诚信格格不入。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保险法》,总则部分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原则的理论基础

    各国保险立法,无一例外地确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影响深远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长久以来,各国保险界和法学界均称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从保险关系的成立基础看,保险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协作精神。每一个参加者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当事人真诚参与,只有和衷共济,众志成城,才能抗御灾害,化险为夷。所以,当事人之间的精诚合作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诚意,或故意促使保险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无异于诈欺,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在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

   因此,合同当事人往往通过提高自己、贬损对方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一般合同的签订、履行以“交易者自行当心”为第一要义。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显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诈时,法律才赋予救济权利,对于一般的不诚实行为法律总是鞭长莫及、无能为力。但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休戚相关,双方必须善尽诚实信用,只有少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才有保障,被保险人的损失方能得到充分补偿。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保证。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保险人如欲掌握标的的风险状况, 有两种方法:一是逐个进行调查,二是由保险的买方告知。要保险公司对每个标的都进行调查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交易的便捷。 由此立法确立了告知制度,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将风险情况告知保险人,减少了保险人获取信息的成本。

    根据科斯的“乐观主义”原则,只要交易成本降低,交易就会大量产生。因此在收益不变的情况下,交易成本的减少将促进交易。反之,当交易费用增加时就会抑制交易。因此引入告知制度,减少交易成本, 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信息经济学认为生活中有许多情况下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交易中一方对事情的情况比另一方知道的多。一般情况下,卖主比买主更为熟悉一种产品时,信息就不对称地分布于市场中。

    乔治·阿克尔罗夫在《柠檬市场: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中举了一个二手车市场的,以此说明在信息不对称下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同时,信息经济学的研究表明,要削减信息不对称,沟通是惟一的手段。在信息社会中,诚实也是一种工具。因为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对称,人与人之间需要沟通对话,以取得信息。

    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 就产生了逆向选择。“逆选择”是指那些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更大的人试图以平均费率购买保险, 而平均费率没有真实地反映其风险超过平均水平的成本。因此投保人就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故意隐瞒一些重要信息,降低风险,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保障,损害了保险人的权益。

    另外,保险市场还是一个典型的道德风险发生场所。在这个市场上,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的依赖性,降低了自我防范风险的意识,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根据最大诚信原则,风险增加的告知义务就产生了。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能有效地抵御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离开了这一原则精神,那么保险市场将变得混乱不堪乃至不复存在。最大诚信原则也是现代商业伦理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在这一原则指引下,市场主体才能够充分有效地开展交易、订立合同、确立契约。

 

三、 保险行业如何贯彻最大诚信原则的几点思考

    (一) 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要在保险业内逐步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

    (二) 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在制度建立上,某寿险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公司明确规定营销员不得收取客户的现金作保费,必须由客户将保费存入银行,公司直接与银行结算。

    (三) 完善保险营销机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增添活力。健全完善保险营销机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关系,一定要高度重视诚信导向。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诚信意识,才能强化诚信行为,才能促进营销员更好地发挥作用,才会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增添活力。

    (四) 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动力。经济主体只有考虑长远利益,才有积极性建立一个不欺骗的信誉。而要使经济主体重视长远利益,必须有明晰的产权。因为产权制度直接决定着信誉的收益权。所以,可以把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积极性归结为产权问题。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的决策机制、 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企业运行机制是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动力所在。

    随着新 《保险法》 的实施和对保险欺诈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诚实守信将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动,我国保险业亦将步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的良性运行轨道,从而以崭新的姿态迎接新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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