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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www.110.com 2010-07-15 10:35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中一般称为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行为、保险合同、保险案件处理的基本法则,在《保险法》中一般称为最大诚信原则,其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因此,在保险活动中,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这样一个: 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由于带有射幸性质和容易诱发赌博危险和道德危险,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该条款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遵循特殊有效要件,即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意在防止此类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为图谋高额保险金而诱发对被保险人生命不利的危险。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便是以《保险法》的该规定,而主张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签字,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律业务方面较投保人更为熟悉,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地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约时负有告知等一系列义务,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明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同无效,应明确告知投保人或催促被保险人以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使保险合同有效。如未能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也应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费退还。但保险人在明知未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仍照常收取保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理由拒绝赔付,因此,保险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最大诚信原则。

  上述案例中,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予以收取,投保人、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保险合同成立,并信赖投保的目的已经达到,认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补偿。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的损失已实际发生,且损失数额确定。如果保险合同无效后,保险公司只返还保费及利息,则会造成保险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却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守法、守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却得不到理赔。这样既不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会造成保险人一直在收保费,发生保险事故后却以保险合同无效而不用赔付的现象,这种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现象,势必会给我国保险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即使认为被保险人未书面同意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也是因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即过错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所受到的损失,而不是仅仅退还保费。

  诚信是保险行业的基础,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健全,国民保险意识的进一步加强,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将会在保险领域中不断被挖掘、引申,继续成为中国保险市场发展、保险业操作规范、保险纠纷处理的基石,也必将在实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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