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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职责界定(4)
www.110.com 2010-07-15 09:57

  (1)当前非寿险产品的备案制度不要求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审核报备的非寿险产品。尽管产品性质与寿险产品不同,但非寿险产品同样需要保证产品条款和费率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非寿险产品同样需要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审核。

  (2)由于非寿险精算制度尚未建立,没有制定非寿险的精算规定,非寿险的准备金评估方法过于简单。与寿险业务不同的是,非寿险业务通常保险期限较短,但理赔的时间较长,而且核算比较复杂,表现在准备金上,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比较简单,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非常复杂。而要评估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首先必须要合理评估非寿险公司的准备金。但目前我国在非寿险产品费率厘定、准备金评估等方面还没有制定类似寿险的精算规定。尽管也要求非寿险公司每年报告准备金,但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只是按当年已决赔款的4%来计算,计算方法过于简单。

  四、对精算和法律责任人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述的几方面不足,为了进一步促进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制度的发展,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制定一部专门的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管理规定。迄今为止,对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管理,如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处罚措施等仍然是以《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为准。但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职责已从产品的备案管理拓展到产品信息披露、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监管等方面,“监管”的业务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寿险公司的业务,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职责现状,也为了配合未来我国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管理规定,系统地界定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在保险公司的地位、任职资格、聘用和解聘程序及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权力等。

  2、制定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执业行为准则和实务指南。目前我国保监会颁布的一些规定中虽然界定了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一些职责,但这些职责界定基本上是纲领性、概要性的,对于业务过程中一些具体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则没有相应的解释。因此,为了规范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行为,也为了向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提供一些业务处理的指引,可以通过一些行业组织或学术团体,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精算学会等,制定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执业行为准则和实务指南,具体界定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职责和执业行为标准等。

  3、制定标准的保险合同文本和保险产品条款。目前,各公司在开发产品过程中基本上是由产品开发人员撰写条款,再由法律责任人审核。由于各个产品撰写人或各公司的法律责任人对产品责任和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同,造成目前市面上各公司的同类产品尽管责任类似,但在具体条款和措词方面千变万化,大相径庭。而许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面对这些“貌似相同,其实不同”的条款往往感到无所适从,由于对保险条款理解不同导致的纠纷近年来屡见不鲜。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台湾的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做法,由保险监管部门或委托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学术团体制定一些保险产品的标准合同文本或保险合同中一些通用条款的标准格式。对于标准合同文本和标准的条款格式,可以同时提供相应的解释。各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时,可以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或条款格式,也可以自己制定产品条款。但保险公司的产品条款与标准条款有差异或者找不到对应的标准条款时,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人应当说明理由,并对这些条款作相应的解释。

  4、完善非寿险业务的职责界定,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有消息称,保监会正在起草一部完整的《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管理规定》,希望在这部规定中,保监会能够将非寿险产品也纳入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另外,对于非寿险产品的费率厘定和准备金核算,希望能够制定专门的精算规定。

  五 总结和进一步的研究

  我国精算制度的引入和建成还刚刚起步,很多的经验来自于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而一套完整成熟的体系的建立需要来自多方面的支持。

  我国目前的责任人制度主要存在行职范围不明晰、行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以致责任人制度有名无实,无法真正发挥在西方国家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在责任人供应方面也有缺口,同时我国精算人员总体上来说,精算技能比较低,因此特别缺乏足够的富有经验的精算责任人,目前有很多精算责任人在实务上缺乏经验,很难依靠其经验来判定公司是否真的有危机保险偿付能力或侵害保单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发生。这也影响了责任人制度的有效性。

  上述问题,有些是目前可以解决的,例如在法律授权和职责划分方面,而另外一些方面还有待时日,特别是成熟经验的积累从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责任人还将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当前我们可是提倡的是从法律上首先对责任人制度的完善。而在公司内部责任人具体的任职地位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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