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保险简介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从事各项业务和日常生活时,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受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对此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我国第 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之标的为责任,而要成为责任保险标的之责任须满足以下要件:其一,须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此处之第三人为除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一人,被保险人若成为受害第三人不可以主张责任保险金的给付;其二,须属民事责任范畴,若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须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得作为责任保险之标的;其三,须为损害赔偿责任,例如,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承担之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不得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但应注意的是,若责任的履行得以转化为损害赔偿或得以转化为金钱计算的,也可作为责任保险之标的;其四,此责任是由于疏忽、过失等造成的,或者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现行的责任保险仅对意外或不确定的损害危险有意义,不确定的危险不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若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实属道德风险,不应划入责任保险的范畴。
具体就险种而言,责任保险一般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和环境责任保险等。
二、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一)责任保险的产生及蓬勃发展
依照通说,责任保险创始于法国。在 19世纪初期颁布拿破仑法典并规定下赔偿责任后,法国率先举办了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久远,仅有百年的渐进历程,但是发展速度却是相当惊人的,其保险费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全部保险业务的保费增长速度。现今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一个形成具有相对独立理论体系和运作系统的保险制度。当今责任保险能取得如此辉煌的业绩,不得不归功于以下两个因素:
其一是社会因素,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每个人接触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也随之提升,使得人们开始用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正如台湾学者吴荣清所言, “当今社会,权利义务的观念,日益彻底而发达;各项活动范围日益扩大,一个人的行为,在有意或无意中加害他人的可能性随着增加。责任保险应该随着发展,以发挥其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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