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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安排中危险单位与保险单的分离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危险单位,亦称风险单位,是风险管理学中的基本研究单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金额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划分的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险单份数相等同,尤其是在再保险安排中要避免责任积累和保费流失的情况。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通常是按照每一保险单为单位安排处理的,这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满足分散风险的基本要求,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会造成保费流失和责任积累。具体表现为:
    (一)当作为生产企业的被保险人,尤其是一些外资企业参照国际市场通行的年度一揽子保险的方式进行投保时,通常一次性投保包含、利润损失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内陆运输保险等险种,其货运险项下通常按下一个保险年度预计生产量来确定保险金额(假设为人民币5000万),而保险条件中含有每次运输限额(假设为人民币200万)的条件,假设保险公司对该类危险等级项下自留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在一般的电脑系统录入或生成保险单时,业务人员可能按以下三种方法录入电脑生成保险单:方法一:按总保险金额5000万的总金额录入,出具一张保单,这样再保分配结果为自留800万,法定分出1000万,溢额分出3200万,合计分出比例84%。方法二:按每次运输限额200万把总保险金额拆分成25单,这样再保分配结果为自留4000万,法定分出1000万,溢额分出0万,合计分出比例20%。方法三:按该危险等级自留限额800万录入7单,其中6单8000万,一单200万。这样再保分配结果为自留4000万,法定分出1000万,溢额分出0万,合计分出比例20%。
从上述出单方式来看,为达到合理自留的目的,第三种方式较为合理,第一种录入方式明显造成保费流失,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乏此例。第二种方法则明显造成重复工作并且为承保统计带来不便。
    (二)在财产险业务中有时会出现这样几种情况:在某承运船上有某一全国性保险公司A分公司货物(保险金额500万)、B分公司货物(保险金额1000万)、C分公司货物(保险金额1500万)等若干票货物,由于投保渠道不同,承保公司分别出单,这些被保险人投保的货物保险金额之和(3000万)如果超过溢额再保和约的自留限额(假设为2000万),就可能会造成责任积累,一旦发生沉船等全损情况,赔款将会对公司财务造成很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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