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经营规则 >
我国应发展巨灾债券以分散巨灾风险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一、我国存在着巨大的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

    我国属于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元。据联合国的统计资料显示,本世纪以来,全世界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8次发生在中国。2005年5月18日中国民政部发布消息,截至17日,除因灾死亡之外,全国还因灾失踪42人,紧急转移安置36.1万人;倒塌房屋25.1万间,损坏房屋211 1万间;农作物受灾面积751.9万公顷,绝收面积516.5万公顷,死亡大牲畜93.7万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共185.6亿元。而最近发生在湘、黔、赣的洪水灾情也使当地大量的保险标的同时受损。截至6月4日为止,湘黔赣一带的洪水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已达24.7亿元。我国存在着巨大的自然灾害巨灾保险的需求缺口。

    对于WTO后的中国保险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合资保险公司的进入给中国的投保人带来了先进的精算技术和丰富的险种选择,使得国内保险公司面临的巨大的竞争压力。这就需要国内保险公司更加扩大可保范围,重新定义可保风险的内涵和外延。虽然巨灾风险在风险分类上属于频率极低而强度及高的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不是传统的理想的可保风险,由于巨灾保险防灾防损的需要和本国保险公司树立品牌形象,参与竞争的需要,更是国内保险公司要着重力度开发的市场。

    二、传统分散风险方式的不利之处与巨灾债券的优势对比

    由于巨灾风险一旦发生会造成一定范围内大量相关联的标的的共同损失,破坏大数法则的实施,引发巨额的保险索赔,为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严重影响。所以,保险公司对于自身承保的巨灾保险,都会采取措施分散风险。

    保险公司传统的应对巨灾风险赔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总准备金的积累,作为商业保险公司来说依靠自有资本和保险储备金来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是极为有限的,因为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受宏观经济条件、保险行业政策、自身经营理念以及损失统计资料等因素的制约,巨灾风险一旦发生,损失往往超过承保公司的偿付能力。(2)通过再保险转嫁和分散巨灾风险,在传统的巨灾风险管理中,再保险是保险公司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一项举措。

    但是,受到“9.11”的冲击,国际上各大再保险公司纷纷提高巨灾风险的再保险费率,甚至面对某些巨灾风险出现了拒保的情况,而且我国只有一家再保险公司,市场承受能力有限,使得保险公司的风险转嫁渠道更加狭窄。其次,再保险方式中,投保人面临着再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而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面临着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