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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编者按: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保险公司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治理结构监管等提出了框架性的指导意见。保监会有关部门就此撰写了系列文章,就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总精算师、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等展开详细论述。


  十六大以来,保险体制改革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国有保险公司改革顺利完成,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3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在境外成功上市。保险公司在体制和机制上已经有了非常大的进步,但与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坚持不懈地推进改革,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成为今后保险业深化改革的中心工作。


  从国际上来看,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成为保险监管的新趋势。2004年1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原则》。2005年4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2005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维也纳年会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确立为与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并列的保险监管三大支柱之一。


  在这一背景下,为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向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有效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监会近年来一直把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经过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在充分酝酿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保监会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结果,是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


  《指导意见》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总体指导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强化股东义务、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监事会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结构监管等七个部分。重点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和作用,同时也兼顾公司内部相关各方的职能和作用。


  保险经营具有长期性、专业性、社会性和高负债性的特点,其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和要求与一般企业不同。《指导意见》在五个方面体现了保险业对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特殊要求。一是《指导意见》通篇强调风险防范,体现了保险业审慎经营的要求。防范风险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指导意见》把加强风险防范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了保险公司主要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责任。特别是突出了董事会在强化内控、防范风险方面的职责,这对于构筑保险经营风险的内部防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是《指导意见》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体现了保险经营的宗旨。保险经营是一种高负债经营,经营好坏不仅关系股东利益,更直接关系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保险人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宗旨。《指导意见》要求独立董事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职责,就是基于独立董事客观、公正的特点,充分发挥其在公司决策中的监督作用,从而强化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也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新途径的一种尝试和探索。三是《指导意见》规定了总精算师制度,体现了保险经营的专业特点。随着保险公司管理的日益精细化、专业化,精算技术已广泛运用于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匹配等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成为保证保险业稳健经营、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指导意见》要求寿险公司要设立总精算师职位,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精算的作用,提升保险公司科学管理的水平。四是《指导意见》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纳入保险监管的范畴,体现了完善保险监管的客观要求。传统的保险监管重点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偿付能力,随着监管实践的发展,为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建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监管成为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的客观需要。这既是保险监管的深化,也符合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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