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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责任保险概况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编者按:2005年3月31日-4月1日,中法保险协会第七期研讨会在大连举行,会上法方就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风险评估、费率制定、产品开发等方面进行了专题介绍。现将有关情况摘编,供参考。

  一、法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和特点

  法国责任保险市场在欧洲排第三位,约占整个欧洲市场份额的17%。2003年,法国保险市场责任险保费收入27亿欧元(约合288.9亿人民币),同比增长21.5%,责任险保费收入占财险市场总保费的7%,占当年法国国民生产总值的0.31%。同期支出赔款加上未来事故责任准备金为22亿欧元,同比增长5%,承保利润为2.66亿欧元。

  法国责任保险起步时间比较早,发展比较完善,其具体的操作过程有如下特点:一是82%的责任险保单通过中介公司销售,由保险公司直接销售的责任险保单仅占1%。二是从责任险险种结构看,企业和职业责任险占比高达95%,个人责任险仅占5%。三是分保比例高。从2000年开始,随着法国居民生活费用的不断提高,个案理赔的金额也水涨船高,加大了商业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促使承保责任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高分保的比例,分保金额从2000年开始以年均20%的速度增加,到2003年分保金额已达到总保费的26.8%。四是政府高度重视责任险的保障功能。一方面对80余种职业进行了强制责任保险,保障了责任保险的普及和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汽车、建筑、医护等行业的投保人,如果由于个人原因无法获得保险公司保障,可以向政府专门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专门部门强制某家保险公司以规定的费率和规定的承保条件承保。五是责任险赔付结案的时间比较长。责任险索赔的程序比较复杂,索赔金额较高,大多数索赔人都是通过律师与保险公司沟通,或者通过律师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调查、鉴定和判决,因此清偿时间较慢,平均为5年。资料显示,2003年底法国保险公司只结完1999年事故费用的43%,涉及人身伤害的清偿时间可能更长,有时会超过10年。

  二、法国责任条款

  法国乃至整个欧洲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不是先由保险监管部门审批的,而是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来制定的。因此,不同公司之间的条款差距很大,但有一些共性的地方。

  (一)责任保险保障期限。2003年前,法国执行保险保障的标准是“损害发生制”,违约责任的保险时效为30年,侵权责任的保险时效为10年,即保险人对所承保的责任险的保障期为10年甚至长达30年。由于在民事责任中,迟发事故占比较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责任累计,给保险人带领了沉重负担。如20世纪最大的灾难“石棉沉着病”,据统计,现在法国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约3000人,预计在2010年死亡人数将达到1万人;从现在到未来,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导致的石棉沉着病而死亡的人数将达到10万人;在美国虽然没有统计过此类疾病的具体死亡人数,但是保险赔偿金已高达2500亿美元。2003年后,为减少责任累计,多数保险公司以“索赔发生制”为承保条件承保责任险。在以“索赔发生制”为承保条件的保单中有一个特殊条款为“发现期”条款,规定投保人在保单失效后5年内发现并提出索赔的,先前的保险公司也要负责赔偿,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投保人没有更换投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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