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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立法之我见
www.110.com 2010-07-29 16:14

  中国目前的财税立法体系面临着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没有实现“一税一法”,即相关法律的缺失;二是有关立法的层级较低,立法数量很少,均表现为行政法规,从而导致了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等诸多问题;三是现有财税立法的质量亟待提高,部分已经颁布实施的财税法律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当下的实际情况。笔者将从这三个方面分别加以分析、阐述。

  一、法律缺失

  财税法体系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监督法和财政管理法这四大方面,如此庞杂的体系涵盖了财经活动的各个方面,理应包含30部左右的法律,即实行“一税一法”,但现行的相关法律只有四部:财政方面的《预算法》,以及税收方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这四部法律无疑是无法涵盖财税体系的众多分支的,例如对于国债、彩票等财政方面的内容都没有立法,而税收方面的立法缺失则显得尤为明显,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都没有自己的法律。不可否认,已有的三部税法对于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税收征管法律,《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现行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其统领作用不可忽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不同类型的企业之前不平等的税收负担;而《个人所得税法》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作用。然而,这些立法还远远不能有效地调节现有财税体系架构下的财经活动,并且还有相当数量的地方税种没有通过税法加以规范,这给国家对财经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无疑造成了不小的阻碍,因此它是财税改革进程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立法层级低

  分析目前的税收立法实践,不难看出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中除了三部已有的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产物外,其他的税收实体法及税收程序法大部分都是以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形式出现的,然后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根据财政部的授权颁行补充规定。例如占税收收入比重很大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这三大流转税税种依然是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出现的,故法律级次较低,这与这些税种在税收收入中所处的地位是极不相符的。纵观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收立法,很少出现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将税收立法权授予给行政机关的现象,因为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普遍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力,通过行使立法权才能真正实行监督。中国目前的做法无疑会大大增加行政权的滥用。税法是牵涉到国民财产权与自由权的根本法律,国家权力机关的税收立法是纳税人的权利得以得到保护的根本前提,只有加强税收方面的立法、健全我国多层级的财税法体系,才能逐步改变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导的不良现状,从而提升高位阶税收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的比重,只有这样,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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