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0年,物业税再次成为热点话题。在地方“两会”上,物业税被多次提出,还传出“北京最早明年底开征物业税”的消息。同时,各界对物业税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的讨论也怀有期待。
2003年10月,“物业税”一词经由执政党文件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在这份于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这样的表述:“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从彼时起,关于物业税的官员表态、专家发言和公众讨论就如潮水般一波又一波地展开,几乎没有停歇过。然而时至今日,数量庞大的相关讨论却依然停留在初级阶段,“要不要开征”“何时开征”仍是人们猜不透的谜底。几年来,媒体的报道重复上演着这样的景象:前一天,某家报纸信誓旦旦地宣布“今年很可能开征物业税”;第二天,另一家媒体的报道却是“物业税5年内都难开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研究员张培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明确表示:“外界任何给物业税确定时间表的言论都是没有权威的。”
与这种表态形成呼应的是,尽管一些省市的物业税模拟评税试点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但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采访时依然对此讳莫如深。《华尔街日报》中文网干脆将相关报道的标题取为《物业税“空转”之谜》。
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神秘感并没有浇灭各方的关注热情。然而,物业税历时七年而难产的经历证明:对于这项涉及复杂利益博弈的财税政策,它的出台之路不会平坦,甚至就像有专家所形容“征收物业税比申办奥运还难”。
既得利益格局阻碍
作为舶来品的物业税,在中国一“出生”就充满争议,遇到了许多中国特色的新问题。
首先是名称。虽然官方文件将此税种命名为“物业税”,但学界和相关部门官员对此均持有疑义。普遍的看法是:“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的称呼更合适,因为此税种的征税对象是房地产,计税依据是房产的市场价值。
比起容易改动的名称,困扰物业税的更大问题是法理上的障碍。在已经征收物业税的国家,此税种在法律意义上的逻辑起点是国家对私人财产和物权的保护。只有存在清晰的物权,物业税才具有可靠的税基,物业税制度才具有真实的法理基础,而新中国的土地国有制度无疑与之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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