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法案例 >
从无效民事行为看征税对象的确定(6)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因此,税款缴纳后,发生经济效果的原因事实,如债权行为溯及的消灭时,只有在不仅该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且基于该债权行为发生的经济效果一并恢复原状时,纳税义务也才溯及的消灭。在仅债权行为或原因行为无效而其发生的经济效果仍维持时,针对该经济效果征收的税种,其纳税义务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

  四、 本案的结论

  具体到本案中,营业税属于商品税,只有经营商品销售和各种服务业务并取得营业收入的情况下,其纳税义务成立。因此,单纯签订不动产转让协议,并不表明其纳税义务成立。只有在其销售收入实现时,其税收构成要件才现实的满足。营业税的成立应以不动产产权的实际变更并取得收入为前提。其经济效果的判断应当是以物权行为的效力为基础,而非债权行为。

  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是针对不动产转让行为所发生的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结果所征收的税种。因此,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成立均以产权转移的经济效果为前提,必须以能够衡量经济实质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为其课税基础。

  印花税则属于行为税,是对书立、受领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因此,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行为本身即属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订立合同行为将实现的经济效果,则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无关。因此,判断印花税的相关的应税事实,只需对债权行为加以认定即可。

  在本案中尽管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由于其物权行为仍为有效,其物权变动的经济效果仍得以维持,因此,针对经济效果征收的税种,如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已基于该经济效果产生的事实而成立,并不受债权行为无效的影响。相关的纳税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税款。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