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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酒店偷税案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三星级酒店W,1999年5月应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各税650000元。该酒店到纳税期限时发现账面可支付的资金不足。总会计师于某与会计王某仔细研究后,决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按照300000元进行申报,并于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6月10日到其开户银行缴纳入库。1999年9月地税局在对该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地税局于9月1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限期9月20日前缴纳人库,但该酒店到期后仍未缴纳。经地税局催缴后,W酒店才于9月30日将350000元税款缴纳入库。

  [讨论问题与要求]

  (1) W酒店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税务违法行为,请简要说明理由?

  (2) 依照有关法律对W酒店应如何处理?

  (3) 假设1999年6月11、12日和9月21、22、28、29日分别是星期六、星期日,各月平均为30天,计算该笔税款应纳的滞纳金。

  [分析]

  (1)W酒店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因为,该酒店的总会计师和主管会计明知1999年5月应缴税金为650000元,但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有意少申报和缴纳税款350000元。主观上有故意,并采用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偷税350000元的后果,因此,该酒店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2)对W酒店的违法行为应作如下处理:

  第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0条、第40条和第4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未缴的税款,同时加收滞纳金。

  第二,鉴于该酒店偷税数额达350000元,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达到了53.8%,根据《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将此案移交司机关处理,对该酒店判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对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于某和主管会计王某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应课征滞纳金=350000×112天×2%。=78400(元)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偷税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旨在使学员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20条、第40条、第42条和《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计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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