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D区居民王某,1998年6月份将自有八间房屋租与于某,租期为1998年7月至2000年6月,并约定每月月初交纳租金12000元(租金全部收到)。王某每月按照规定期限向D区地税局申报纳税,申报金额为6000元。2000年3月2日,区地税局在检查中发现,王某少报收入,遂对王某作出补缴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3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D区地税局遂查封了王某房屋。王某与于某均不服区地税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决定行使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土地使用税不予计算)
[讨论问题与要求]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简述D区地税局采取上述措施时应遵循的法定程序。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的于某能通过哪些途径获取法律的救济与保护?
(3)若王某不服D区地税局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受理后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王某不服,以市地税局为被告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法院裁决不予受理该案。请你判断该市地税局和市法院的行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若王某不服D区地税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决定受理该案。请你判断该法院的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分析]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区地税局对王某实施处罚行为时应遵循处罚一般程序进行:第一、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第二、指派调查人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时限进行调查取证;第三、区地税局在调查结束后、处罚决定作出前,须制作法定格式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王某,并告知王某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第四、王某提出听证申请后,区地税局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王某,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按期举行听证会;第五、听证会结束后,区地税局应根据听证情况制作法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王某,告知王某不服本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区地税局作出查封王某房屋的行为应遵循的程序:
第一,向王某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第二,王某拒不缴纳税款,经区地税局局长批准,制作《查封(扣押)证》送达王某;
第三,作出查封决定,将王某房屋加贴封条,并将《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王某。
(2)本案中于某能获取的法律救济途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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